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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車輛被盜,物業應否賠償

業主車輛被盜,物業應否賠償

 


問:我有一輛"奇瑞"轎車,每天停在小區內的停車場,並按月向物業公司繳納40元的停車費。今年1月15日晚,我像往常一樣將車停在固定車位,不料,第二天准備駕車上班時卻發現車不翼而飛了。我感到情況不妙,立即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人員在向物業公司保安調查時了解到的情況是:早晨5時許,保安未按規定檢查證照,就放下大門護欄桿,讓我的車駛出了小區。考慮到此案可能一時偵破不了,我即向物業公司提出了賠償要求。可物業公司說自己只是提供停車場地,對停放的車輛無看管義務,因此拒絕賠償。請問,物業公司是否應當賠償我車輛被竊的損失?   答:從你所述的情況看,確定物業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關鍵是看你與物業公司之間建立的究竟是何種合同關系,是保管合同關系,還是僅僅是以提供場地以停車為內容的合同關系?如果是保管合同關系,物業公司不但對停放的車輛負有看管義務,而且當車輛在其保管期間被竊時,還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是停車場地有償使用合同關系,那麼物業公司僅負有提供停車場地的義務,而不負有保證車輛安全的責任,即車輛在停車場上失竊時,物業公司不負賠償義務。

  如何認定屬於哪一種合同性質?就專業停車場來說,由於有工商登記,物價核准等手續,所以通過調查後比較容易作出認定。而就非專業停車場來說,主要看雙方在有關合同中是否就車輛丟失後的賠償責任和車輛的絕對安全這兩個方面作了具體約定。如果停車場所有者向停車者作出了這兩個方面的承諾,那麼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就屬於保管合同的性質。如果雙方對這兩個方面未進行約定,那麼停車者支付的停車費,應為場地使用費而非車輛保管費,相應地,雙方之間的關系應是停車場地有償使用關系。

  物業公司究竟應否賠償你的損失,相信你能夠從上述分析中作出正確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