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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第56條釋義

道路交通法第56條釋義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條文注釋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這裡的“規定地點”包括停車場,也包括臨時停車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場、飯店、體育場、電影院、展覽館、車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築和商業街區,居民住宅區都設有停車場,還有利用街道、公共廣場施劃的臨時停車場地,駕駛員應自覺將車輛駛入這些地點停放。原則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是禁止的,但是本法第33條第2款也作了變通性的規定:“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因而本條據此作了除外規定。

第2款中的“臨時停車”,是指駕駛員不離開駕駛室,將車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車,車輛短暫停留或隨時都可將車輛開走等情況。這種情況下,雖然沒有劃停車線,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車的區域內,就可以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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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員不在現場或者雖然在現場但拒不立即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無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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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交通安全法56條,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的規定,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按每日3%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