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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誰的責任? 三起非車主車禍分析

       【 用車知識】車輛被盜後肇事致他人受損,車主要不要賠?車輛借朋友使用出車禍,損失算誰的?餐館提供代客泊車服務,駕駛顧客車輛出車禍,責任又算誰的……昨日,記者從深圳羅湖區法院了解到,據該法院統計,非權利人駕駛車輛發生的訴訟案件占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的30%以上。

       (圖文無關)

         案例一

         車輛被盜出車禍 車主免賠

       陳某2011年6月買了一輛車,同年11月份被盜,陳某報警後,案件未獲偵破。2012年6月7日,陳某收到法院送來的應訴材料,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袁某因被陳某的車輛撞倒受傷,致八級傷殘,而事故的駕駛員卻已經下落不明。故袁某起訴要求陳某賠償損失4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決陳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羅湖區法院鄭有培法官評析,機動車被盜搶後,機動車所有人喪失了對機動車的運行支配力,而這種支配力的喪失是盜搶者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因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應當由盜搶者承擔,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車輛轉讓未過戶出車禍 買家賠

       楊某於2006年8月購置了一輛寶馬,2011年8月將該車轉讓給朋友吳某,雙方約定一個月內辦理過戶手續。8月20日,吳某酒後駕車將李某撞死。李某家屬起訴吳某的同時要求楊某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判吳某承擔賠償責任,楊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鄭有培法官認為,根據物權法,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在交付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只是缺少公示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之間已經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原機動車所有人已經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喪失了對機動車運行支配的能力,在機動車發生事故後,仍然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賠償義務應當由買受人來承擔。

         案例三

         借無證客戶駕駛出車禍 共同擔責

       劉某系一企業總經理,公司為其配備了一輛商務車。去年2月21日,劉某將商務車借給客戶李某。當日上午10時,李某駕車與一輛貨車發生碰撞,造成貨車司機游某重傷。交警認定,李某無證駕駛負全責。法院認為,劉某所在公司將車輛出借給無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應與肇事方李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鄭有培法官認為,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出租、出借時,應當對承租人、借用人進行必要的審查,同時,還應保障機動車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沒有盡到上述應有的注意義務,是有過錯的,應當對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害負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