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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臨牌豪車被撞遭拒賠 車主起訴獲賠16萬元

       新買來的豪華奔馳轎車,還沒正式上牌借給朋友急用,結果中途發生事故,奔馳車嚴重受損,金先生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對方以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無公安機關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為由拒絕理賠。

       無奈之下,金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車輛保險賠償款163669元,半年多時間裡兩場官司,一審和二審法院均支持了金先生的訴訟請求,目前金先生已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新買來的奔馳借給朋友

         結果追尾了

       32歲的金先生是蕭山本地人,去年9月26日,他花98萬元購買了一輛奔馳S300L轎車,並向中國人保杭州蕭山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期限自2011年9月26日12時起至2012年9月26日12時止。買車的第二天,金先生就申請辦理了臨時行駛車號牌。

       10月4日,因朋友有急事去上海,金先生便把新車借給朋友。不想當天下午2時45分左右,朋友開著車在京滬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與一輛小汽車發生追尾,奔馳車車頭瞬間破相,受損嚴重,對方小汽車的車尾也受傷不輕。

       交警部門認定金先生的朋友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金先生朋友代為支付了300元事故清障費後,立即將奔馳車送去4S店進行修理,共花去修理費163369元。

         保險公司拒賠

         車主連打了兩場官司

       隨後,金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理由是根據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十款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公司認為本次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賠償范圍。

       官司一審時,保險公司未出庭應訴。法院審理後認為,金先生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金先生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保險金賠付義務。金先生在事故發生前已向公安機關辦理了被保險車輛的臨時行車號牌,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庭當庭做出判決,支持了金先生的訴訟請求。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杭州市中院上訴。

       杭州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