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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以駕照年審過期不予理賠敗訴

         【  保險知識】李先生在海口工作,於2012年2月16日向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險。7月16日,從海南駕車回湖北,在經過貴州時追尾一輛大巴客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的損壞。在支付了3萬多元車輛維修費用之後,李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時李先生所持駕駛證年審已經過期為由,拒絕賠償保險金。於是李先生向龍華區法院提起訴訟,將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龍華區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不服向海口中院上訴,2013年4月23日,海口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 投過車險出車禍索賠遭到拒絕

       2012年2月16日,李先生向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險,該保險公司在郭某龍繳納保費後簽發了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7月16日,李先生駕駛保險車輛在蘭海高速由遵義市向重慶市方向行駛中,撞上同向行駛的一輛大型客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的損壞。在支付了共計3萬多元的兩車維修等費用之後,李先生向陽光保險公司依約索賠,但被保險公司以所持駕駛證年審已經過期為由拒絕賠償,李先生只好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 保險公司稱駕照未年審拒賠償

       法庭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闡述了之所以不賠的理由:根據工作人員現場查勘所拍攝的照片,足以證明事故發生時李先生的駕駛有效資格期已屆滿,按照保險條款相關之規定,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而且保險單重要提示中有明確的說明,對免責條款有充分的提示,在投保人購買保險時也以口頭說明,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索賠有依據法院判支付保險金

       龍華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李先生就涉案車輛向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該保險公司承保,雙方由此形成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應按照簽訂的保險單及保險條款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之規定,判決陽光保險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向郭某龍支付保險金3萬6千余元。

         ■ 駕照未年審並非喪失駕駛資格

       據原告代理人潘建軍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駕駛證是公安部門頒發給駕駛員證明其能夠駕駛車輛的資格證書,只要領取了駕駛證且未被吊銷或注銷,駕駛員就具有駕駛資格。《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也規定:“持證人未申請並超過有效期換證的,依法處罰後予以換證。”也就是說,駕駛員未按期辦理換證手續,其駕駛證並不必然被吊銷,在接受公安部門處罰後仍可辦理換證手續。因此,該案的情形原告並未喪失駕駛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