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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當天出險或被拒賠 小心車險真空期

       購置新車時,相信絕大多數車主第一件事就是買保險 ,且通常都是包含交強險和各類商業險種的全險,若車主以為這樣就“安全”了,那麼就大錯特錯了。近日,記者調查發現,很多車主都不知道車險格式條款存在鮮明反差,即交強險即時生效,而商業險次日生效,這意味著從投保到生效有一個時間差,若在“真空期”出了事故,誰來買單呢?當前,我國每年新增汽車用戶近2000萬,南昌市每天上牌的新車近400輛,車輛保險的“真空期”不僅違背了投保者的意願,也關乎廣大車主的切身利益。

         案例

         投保當天出險被拒賠

       買新車,對於車主來說是一件歡喜的事情,但劉怡萍買完車卻遇上了揪心的事。

       今年5月15日,劉怡萍和丈夫在景德鎮的一家4S店買了輛新車,整車交付了9.2萬元的現款,其中包含了4S店代辦車險的費用。買保險時,她一再向4S店聲明,自己剛拿到駕照,開車技術還不熟練,一定要上全險。4S店一位工作人員對她說:“放心吧,買了全險就是買了放心。”當天,劉怡萍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以及不計免賠險等。

       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劉怡萍上午提車,下午就出了事,她在駕車回家途中,不小心刮到了停在路邊的一輛車。經交警部門勘查認定,她應對此次事故負全責。好在沒有人員受傷,只是要為對方支付600元維修費。

       “還好買了全險。”劉怡萍說,事故發生後,她第一時間就想到了剛剛購買的車險,並撥打了保險公司的客服電話報案及申請理賠 ,可讓她不解的是,理賠申請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保單上的保險生效日期是從2012年5月16日零時起至2013年5月16日24時止。而她發生事故的時間是5月15日,出險時間並不在車險生效的時間范圍內,所以不予理賠。

       當天買的保險,卻不是當天生效,保險責任還有“真空期”?這讓劉怡萍難以理解,“這顯然違背了我的投保意願啊。”她對記者說,盡管再三向保險公司解釋,可對方的拒賠理由非常充分,還拿出相關的法制條文。“我總不能為了600元去打官司吧,算自己倒霉。”劉怡萍並不是一個愛較真的人,郁悶的她只能自認倒霉。

         調查

         商業險、交強險生效時間不同

       雖然投保當天就出險的概率不大,但卻關乎廣大車主的切身利益,劉怡萍的遭遇也絕非個案。

       4日,記者在調查中發現,車輛合格證上標注了汽車的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這些號碼能夠確定車輛的唯一性,因此保險公司憑購車發票、車主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可立即辦理包括交強險、商業險在內的相關車險業務。然而微妙的是,在新購車輛投保中,保險行業長期以來一直存在“次日生效”的習慣做法,直到2009年才開始發生了少許的改變。

       記者從中國保監會網站了解到,2009年3月25日,保監會下發了《關於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交強險將實行“即時生效”。通知指出,因交強險保單中對保險期間有關投保後次日零時生效的規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後、保單未正式生效前的時段內得不到交強險的保障。為此,要求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采取適當方式明確保險期間起止時點,以維護被保險人利益。

       遺憾的是,保監會發布的通知僅限於交強險,目前商業車險投保仍然是“次日生效”,對於新車的車險投保人來說,依舊面臨一段“真空期”。

         保險公司圖省事卻坑了車主

       事實上,“次日生效”完全不是車主的意願。南昌車主熊先生認為,因為當前所有保險公司都采取統一的做法,車主只是無奈接受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現在買車時,大多由4S店代辦車險,保險公司應該事先告知”次日生效“這一點,畢竟那麼多條款消費者不可能一條條去細看。”他說,車主交了保費 ,保險公司收了錢,那麼就意味著雙方從這一刻起就應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怎能將“真空期”設置為免責期呢?還有車主建議,商業險應該仿照交強險,采用保單“即刻生效”的方式,或者消費者在買保險時與保險公司協商保單即刻生效列入補充條款。

       到底是什麼原因讓保險公司長期熱衷於“次日生效”條款呢?5日,一家保險公司南昌營業部的資深員工向記者坦言,從投保程序而言,保單即時生效,不存在任何問題,但這樣一來會增加他們的工作量。“試想,有車主來投保,若想即時生效,那麼就得去核查他在投保時間前有無事故;而約定生效時間的好處是便於操作,保單統一以零時起算,就可以省去查證事故發生時間與具體投保時間的比對。”這名不願透露姓名的員工表示,目前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合同都是以投保日次日零時起算保險期間的合同,畢竟在合同零時生效前“事不關己”,誰又願為“即時生效”操心呢?

         盜搶險也存在“真空期”

       采訪中,記者還發現,除了商業險保單次日生效外,當前針對新車的盜搶險,同樣存在“未上牌不生效”的“格式”條款。目前,一些保險公司會在保單中特別注明,盜搶險需上牌並完成保單批改後才生效。

       記者從一家大型保險公司關於盜搶險責任免除條款看到,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搶時,被保險人如未能提供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核發的正式牌照,保險公司將不予賠償。盡管保險公司紛紛對未上牌車輛被盜搶免責,但在收費上卻分文不減。

         觀察

         不妨在“真空期”提供臨時保險

       其實,保險合同的“真空期”並非沒有解決之道。據記者了解,在國外,許多國家都明文規定,按照“誰受益、誰擔責”的原則,投保人從繳納保費之日起,就已產生保險責任。如果在辦理保險期間,涉及保險公司審批投保人的資格,這期間是不能收取保費的。如果收取了保費,那麼,保險責任從繳納保費之日起就有效。

       此外,有一些國家還出台了相關的法律法規 ,比如說,投保人交了全部或者首期保費之後,如果保險責任尚沒有正式開始,則保險公司會給投保人提供一份臨時保險,如發生保險事故,就按臨時保險理賠。

         律師說法

         “真空期”條款要明確告知

       保險合同的“真空期”有法律依據嗎?記者了解到,我國的保險合同確實有“真空期”,即交納保費的時刻並非就是合同生效的時刻,其法律依據是《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保險合同按照約定的時間生效。

       法報律師事務所肖文軍律師認為,從《保險法》角度看,商業險有自願平等原則,同時還要遵守最大誠信願則,因此保險公司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時,應履行相應告知義務,經雙方協商確認後,保險公司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拒賠;但現實中,“真空期”這種條款在保險公司沒有履行明確提示或告知義務的情形下,應屬於無效條款。而且,作為格式條款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除必須在保險單上注明讓投保人充分注意外,還應當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方式向投保人解釋,讓投保人能夠明白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這一告知義務屬於保險公司應該履行的積極合同義務,不予履行則該免責條款無效。

       “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會嚴格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來合理降低自己的風險,然而保險”真空期“卻給投保人增大了風險。”對此,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在我國,保險約定生效時間是“商業慣例”,除交強險外,其他商業險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在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他建議廣大車主,簽訂保險合同一定要審慎,並弄明白保險合同訂立日期、生效日期以及理賠日期並非同一時間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