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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車險潛規則 全險可不是全面保險

       新車銷售搭賣保險已不是新鮮事。現在更有商家提出“買車即送保險”。難道真的是“天上掉餡餅”?

       記者日前在太平汽車網看到某汽車銷售二級代理商打出口號:某高端品牌車型現金優惠6.5萬元,贈送價值一萬元的車內裝潢,贈送一年價值一萬元的“全險”。字面理解好像是保險買全了,什麼損失保險公司都可以賠。該二級代理商工作人員也告訴記者,“全險”已基本覆蓋了所有風險,很少會發生出了問題不賠付的情況,投保之後沒必要再購買其他險種。

       然而,所謂的“全險”在保險行業並不存在。平安產險公司車險部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車險銷售人員向車主們推薦的“全險”,其實只包含了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玻璃險、劃痕險、車上人員險及不計免賠等某幾個險種。

       那麼賣車時的“全險”概念是無中生有的嗎?保險行業專家告知,這是汽車銷售二級代理商在賣車時為了便於推銷,將車輛基本所需的各個險種疊加在一起,“捆綁”推銷的一種手段。即便是所謂的“全險”,各家公司的內容也不相同。記者仔細比對了幾家二級代理商所報出的“全險”項目,有的多達9種,有的僅有5種。業內人士提醒,“全險”並不是“全部保險”,有的保險公司往往是在車險中屬於不重要的方面給予全額保障,車主還是應該根據自身需要,增添選擇關鍵險種為妥。

       既然沒有“全險”一說,更不用提“全部賠償”。“很多新車車主以為選擇購買 ”全險“之後就萬無一失了,其實,一旦發生意外事故,保險公司不會全賠。”保險公司表示,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車主依然得自己“買單”。保險公司向記者羅列了長長一串“免責清單”:酒後駕車、無照駕駛,駕駛員與准駕車型不符、實習期上高速等情形,拒賠;自然災害事故中的地震 、海嘯引發的車輛損壞、發動機進水等不可抗力,拒賠;修車期間發生的任何碰撞、被盜等損失,拒賠……林林總總加起來近二十個“拒賠項目”,遠遠超過“全險”提供的5-9種項目。

       記者還注意到一個細節,贈送保險,消費者的選擇權大大降低,所贈送的保險一般為指定保險公司,而這一保險公司在車險業內屬於“小眾”。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此類保險公司良莠不齊,在理賠方面往往會有“折扣”。想換保險公司自行投保?對不起,沒門兒。

       “像這樣的誤導銷售行為,保險監管上是明令禁止的,如果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誤導銷售,查到就會被吊銷資質。”上海保監局負責人表示。然而規定上雖然“令行禁止”,現實中,大部分二級汽車銷售商連代理保險資質也沒有,他們接單後轉手一交,實際與購車者簽合同的還是保險公司。這樣一來,合同簽訂的過程看起來合法合規,誤導消費者的不是保險公司,無從處罰;二級汽車銷售商因為“從沒賣過保險、從沒簽過合同”,自然不在保險監管部門監管之列。

       如此,“全險忽悠”就在“嚴格的監管”中誕生了。是否真的沒法管?保險業研究專家指出,汽車銷售、保險公司等賣方其實是利益共同體,那麼追究責任時,是不是也可以追究一種“連帶責任”,比如誤導行為雖是汽車銷售所做,保險公司也應向汽車銷售核實、對購車者提醒,若沒做到,應當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