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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理賠知識 先買保險還是先上牌照

       新聞回放:9月4日,央視法治頻道《每周質量報告》報道了一條關於車險拒賠的案件,雲南昆明市的龔先生為新車辦了臨時號牌、買了保險。不料在領正式牌照之前,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龔先生投保的太平洋保險公司以“該車是臨時牌照,且過期”為由,拒絕理賠。近日,昆明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太平洋保險公司被判賠償16.3886萬元。據了解,這是雲南首例臨時號牌車肇事遭保險公司拒賠而勝訴的案件。

       關於車險理賠糾紛的案件不絕於耳,常聽見一些車主在出險之後抱怨“保險容易,理賠難”。原本是為愛車保駕護航的車險,為何會遭遇如此尴尬?

       車險理賠難,很多時候是和車主不了解車險理賠流程、不清楚自己所保險種以及沒有與保險公司進行良好的溝通造成的。

         沒上牌照也能投保?

       就在與太平洋保險公司交涉的過程中,龔氏兄弟接到了法院的執行通知,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屬要求法院執行對龔氏兄弟的賠償判決,支付剩余的賠償款。

       幾乎走投無路的龔氏兄弟,最終拿起了法律武器,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告上了法庭。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保險有效,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龔氏兄弟保險賠償金25萬余元。

       那麼,太平洋保險在接到判決後,有沒有改變他們賣保險時聲稱沒牌也能賠,出了險死活不賠的現狀呢?

       就此,記者致電了多家財險公司的客服熱線,其中就包括了太平洋財險全國統一客服熱線:95500。“一般對於未獲得牌照的新車,車主只要取得臨時牌照或者由交管局出具的證明是可以對其進行投保的,車主只要拿著購車憑證、車輛型號、價格等一系列發票就可以到保險公司購買商業車險和交強險,保險公司會出具相應的被保險人身份證、行駛證、購車發票及車輛合格證等材料,等到車輛牌照下來,車主再向保險公司告知車牌號,重新辦理正式保單。”這是目前大多數財險公司客服中心給出的答案。

       也就是說車輛在出險時,保險車輛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保險車輛須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二是在規定期間內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這樣才能得到相應的保障措施。

         先買保險還是先上牌照?

       保險應該是對實物進行審核後才能承保的,對於投保的具體事宜很多車主其實並不是很清楚,一位剛買過汽車的市民張先生告訴記者:“你只要隨便找一家保險公司就可以了,一切手續都由業務員來辦理,你不用操心了。”

       那麼對於一次都沒有購買過車險的新車主來說,到底是應該先買保險還是先上牌照?

       對於這個問題,太平洋財險全國統一客服熱線給出了這樣的回答:“在沒有拿到行駛證和牌照之前,交強險是必須強制購買的,如果在取得行駛證和臨時牌照以後,可以先到保險公司購買相關的商業保險。”

       記者隨後查閱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條款後發現,其中的第五條第十一款中確實明確規定:“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是屬於除外責任的。

       “如果客戶就只按照條款的規定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一旦發生保險責任,那爭議是必然的。而且很可能客戶會處於劣勢。這是因為在出險時,保險車輛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須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二是在規定期間內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保險專家表示。“但客戶可以通過在保單中增加特別約定來避免爭議的發生,這就是第二種方法。”

       “現在我們再回過來看一下這條條款內容”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那你當然可以在投保的時候要求保險公司給您增加一條特別約定承擔這段時間的保險責任。而且這樣做從道理上講也是講得通的。因為您既然已經繳納了保險費,且造成未辦理行駛證和車牌證的原因並非由於您個人的人為因素,所以保險公司是沒有理由拒絕承擔責任的。”

         利益驅使還是打擦邊球?

       我們關注到,在龔氏兄弟這個案件上,寫了何時投保,投保的次日就開始計算的保險期間,那麼如果在還沒有得到車牌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不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的,那麼保險期間的計算,是否也應該相應地進行推遲?如果是單方的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公司,不容許消費者進行協商的話,實際上是對消費者權利的一種損害。

       對此,四川多元律師事務所的廖海萍律師表示,“如果沒有牌照,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承保、投保沒問題的。但是如果說在明知道沒有牌照情況下,接受投保,但是又以沒有牌照為由,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個是就是保險公司的問題了。”

       廖海萍同時也表示,“在追求業務量的利益驅使下保險公司規定沒有牌照不承擔責任,另一方面又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又承保,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做法。至少收保費就要承擔責任,尤其是在責任期間已經開始計算的情況下,這肯定要承擔責任。”

       “如果事先在消費者投保之前沒有做出明確說明,或者也沒有對條款進行合理解釋,包括後果的一些說明,實際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如果說明了,但是並不同意對於風險承擔的期限進行相應地調整,也就是說它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限和它實際上投保單所約定的期限是不一致的話,那在某種程度上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副主任陳劍這樣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