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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駛的法律風險

  酒後駕駛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已經成為道路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既然酒後駕駛的危害如此之大,那為什麼還有一些駕駛員“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一次次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前程開玩笑呢?筆者認為除了逞強心理、僥幸心理作怪之外,還有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對酒後駕駛法律風險沒有清醒的認識。

  根據我國
有關法律法規,酒後駕駛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第一、行政處罰風險。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9條規定:酒後駕駛非營運機動車的,暫扣兩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三百元罰款;醉酒後非營運駕駛機動車的,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五百元罰款;在廣東省針對酒後駕駛的行政處罰主要就是暫扣駕駛證和罰款兩種(一般不會行政拘留),但似乎很多駕駛員根本不把扣證、罰款當回事,一千五百元的最高罰款,在他們眼裡小意思而已,只要酒宴高興,罰點小錢又算得了什麼呢?如果說罰點小錢不算什麼,那麼以下第二項風險就不是小錢了。

  第二、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的免責風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明文規定駕駛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我國現行的交強險的賠償責任限額為6萬元。現行的商業保險公司推出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險,其保險合同條款中都明確約定駕駛人飲酒駕駛的(包括酒後駕駛喝醉酒駕駛),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可見,由於酒後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將損失數十萬計的保險賠償利益。

  第三、酒後駕駛的刑事責任風險。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很容易遭受重創的。如果駕駛人在沒有喝酒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重傷的,即使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也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駕駛人是喝酒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重傷,那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釋,即使駕駛人對事故承擔的是主要責任(即受害人承擔次要責任),也立即構成交通肇事罪,駕駛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駕駛人除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處罰責任之外,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甚至坐牢。如果說駕駛人腰纏萬貫,數十萬計的保險賠償利益只是小意思的話,那麼失去自由身陷囹圄的牢獄之災,還能算小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