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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三審“醉駕入罪”成定局

《刑法》修正案三審“醉駕入罪”成定局

 

正在進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審稿。三審決定醉駕入罪成定局

  盡管二審稿時對於醉駕入罪曾有不同聲音,但立法者考慮各種因素並采納執法部門的意見,決定在三審稿中"對這一規定不再作修改"。

  而在此次分組審議中,仍有委員表示,醉駕入罪後很可能導致司法成本與社會成本升高,建議應"權衡醉駕、飙車行為入罪的成本與發揮行政處罰的作用"。

  醉駕入罪成定局

  在二審稿中,關於危險駕駛的部分,已成各方矚目的焦點。

  二審稿中第二十二條,增加了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醉酒駕駛機動車,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同時,二審稿第二十二條亦規定,如果有醉駕、飙車等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次三審稿,延續了二審稿中的相關規定。

  在分組審議時,曾有委員認為,對醉駕一律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實踐中可能涉及面過寬,建議增加"情節嚴重"的限制條件。

  更有委員建議,應對醉酒的概念再進行一些限制。

  有委員表示,現在公安機關多以血液中的酒精實測含量為准,作為法律上定案的依據。然而,在實踐中由於人體中酒精含量動態的變化,可能造成定罪困 難。由於酒精代謝的個體差異很大,從抽血的時間點很難推斷出肇事時血液酒精含量。如果都按酒精含量80毫克定罪,可能造成一部分人漏罪。

  參與分組審議的尹成傑委員進一步建議,"把"醉酒"改為"酗酒""。尹成傑認為,只是把"醉酒"駕車定為違法犯罪太寬,不利於加強交通管理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在這個問題上,還是應該從嚴掌握"。

  也有參與分組審議的委員對維持二審稿的規定不作修改表示了認同。

  "加上"情節嚴重"的限制條件,我認為實踐中很難界定。"吳啟迪委員稱。據她介紹,現行的規定從執行部門層面看,並沒有太多的問題,而且效果很明顯。"從我所接觸的年輕人就可以看出來,很多人喝了酒以後找代駕,很主動,在社會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司法、社會成本將增加

此外,有參與分組審議的委員表示,三審稿中關於醉駕入罪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司法成本以及社會成本提升的可能。

數據統計顯示,2009年下半年全國公安機關開展嚴厲整治酒後駕駛交通違法行為專項行動,僅三個月間,即查處酒後駕車案件21.3萬件,其中醉駕32000件。

"案件數量是相當大的,醉酒駕車行為入罪,就要增加司法成本。"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戴玉忠表示。

依照一般的法律程序,交警查獲醉駕後,要交給刑警立案偵查,正式進入司法程序,偵查終結以後要交給檢察院,檢察院要提起公訴,法院要一審,相當一部分案件還要產生二審,6個月拘役刑的設置,投入了大量的司法成本。

"一年幾萬起的醉酒駕駛案件,當事人拘留要考慮拘留所的容量,判處拘役刑罰要考慮拘役刑罰執行的場所容量等等。"戴玉忠稱。

此外,醉駕入罪亦將增大社會成本。

一般而言,駕駛者都有本職工作,無外乎專職司機、公車自駕、私家車等幾種情況。如果醉駕入罪後,判了幾個月拘役以後一般來說工作也就沒了。

有參與分組審議的委員分析,"拘役期滿以後變成無業人員,他可能是家庭收入主要來源,對家庭可能造成一定的影響,對家庭成員的情緒帶來影響,會增加社會成本"。

"我建議權衡醉駕、飙車行為入罪的成本與發揮行政處罰的作用"。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戴玉忠稱。

因此,有立法者建言,針對醉酒駕車的問題,可以考慮嚴格規定行政法律。

比如,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有規定,酒後駕車的一般吊扣執照最高3個月、罰款200元,建議改為6個月到1年,罰款2000元到1萬元。而在暫扣期間無證駕車的或第二次醉駕者,可以扣證3年-5年,甚至可以終身禁駕。

 

"我認為這樣的規定成本較低,而且通過嚴格執法,效率也高。"戴玉忠表示。
戴玉忠表示,在法律層面,刑法的制定和修改應遵循"謙抑原則"以及"最後處理手段原則",也就是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可以解決問題的情況下不一定動用刑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