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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公路客運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湘潭市公路客運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

《湘潭市公路客運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二OO二年十月十八日

湘潭市公路客運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我市交通安全管理,規范公路客運、城市公交、中巴、出租車等客運機動車輛的營運秩序,減少違規違章行為,遏制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和《湘潭市城市出租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www.ttkaiche.com

第一條 凡參與客運的車輛必須依法辦理營運手續,領取正式號牌上好戶後(出租車必須在領取的士車牌後)方可上路營運。未取得號牌上路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機動車輛,可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改變客運車輛使用性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條 達到報廢期限的客運機動車,其所屬的客運公司、客運機動車車主必須主動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報廢手續,並在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到指定的地點銷毀車輛。凡必須報廢的機動車繼續上路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強制銷毀車輛,可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

出租車到達報廢期限的一律不得轉掛民牌,其X牌到達使用期限的一律上繳,未達使用期限的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方可繼續使用,不得擅自挪用和轉借。出租車公司不按規定辦理的,不得參加X牌拍賣。

第三條 客運機動車必須按規定參加年檢和臨檢,凡檢驗不合格或達不到繼續從事客運標准的不得繼續從事客運。違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50元以下罰款,吊扣駕駛證3個月,記3分。

公路客運必須按規定參加車輛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年檢),違者由道路運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扣留車輛營運證件,並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 客運機動車必須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並將核定載客人數統一印制在駕駛員室車門上,凡超過核定載客人數20%以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罰款5元,並處吊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記6分。超過核定載客人數但未達到20%的,罰款5元,並處吊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記3分。

第五條 客運機動車應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標志齊全。凡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罰款50元,記3分。凡車況差、車容不整,公安交通部門有權督促整改。

第六條 客運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按規定隨車攜帶有關證件,做到人、車、證相符。凡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一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滯留車輛;公路客運車輛不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道路運管部門依法罰款100-300元;出租車不攜帶客運資格證件的,由城市客運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條 客運機動車輛售票員不得在車未停穩時開啟車門,不得超過核定載客數量售票,不得指示、強迫駕駛員違章。違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罰款5元。

出租車駕駛員、前排乘客必須扎系安全帶。凡不扎系安全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罰款5元,記1分。

第八條 客運機動車不得邊行駛邊上、下乘客,不得開著車門行駛,必須嚴格按各自指定的線路行駛和指定的停靠站點停靠且即停即走,不得侵占其它客運車輛的專用停靠點,不得在站內候客和在非指定站點停靠,違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罰款5元,並處吊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記2分。

第九條 客運機動車夜間行駛時必須按規定使用燈光,違者記2分。

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機動車駕駛活動前1年內被依法吊扣駕駛證5個月以上的駕駛員,不得從事客運機動車駕駛活動;獲准從事城市客運機動車駕駛活動後1年內被吊扣駕駛證3個月以上的駕駛員,必須重新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復驗合格後方可繼續從事客運機動車駕駛活動;凡1年內被吊扣3次以上(含3次)的或發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駕駛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取消其資格證(准駕證);對出租車駕駛員提請城市客運管理部門依法取消其營運資格,2年內不得從事客運機動車駕駛活動。

第十一條 客運單位當月違章駕駛員人數達到該單位駕駛員總數的30%,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出黃牌警告;1年內累計3次受到黃牌警告或所轄駕駛員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客運單位,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駕駛員和單位負責人學習整頓1周,考試合格後方可繼續從事營運活動。

第十二條 客運公司負責人、駕駛員應主動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每季度1次的免費集中教育學習。對不參加學習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凡無故不參加學習的,黃牌警告1次;

(二)1年內累計黃牌警告達到3次以上(含3次)的駕駛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取消其資格證(准駕證),對出租車駕駛員可提請城市客運部門依法取消營運資格;

(三)每次有三分之一以上駕駛員未參加集中教育學習的,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未參加學習的駕駛員和負責人學習3天。

各客運公司每月應定期召開所屬駕駛員安全學習會議,通報當月違章信息、交通事故分析、交通管理動態,組織學習交通安全法規知識、職業道德教育等。對1年內不組織3次以上(含3次)學習的公司將予以整改,在相關單位的指導下建立、健全、完善、落實安全學習制度。

第十三條 1年內被整頓3次以上,管理混亂、事故頻發的客運單位,按有關程序依法取消其營運資格。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