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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管理辦法

2016年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管理辦法

為保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避免悲劇的發生,針對我市農村群眾依然存在的較為常見的交通違法行為,小編特為我市農村群眾整理了2016年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職責
  • 第三章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 第四章 農村道路安全
  • 第五章 農村客運安全
  • 第六章 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交通安全管理,維護農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方便農村群眾出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落實“黨委領導,政府主責,各司其職,部門聯動,群眾參與”的管理機制。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農村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三條 境內涉及農村道路交通活動的群眾、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村應當督促轄區內的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妨礙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六條 鄉鎮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進一步落實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明確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以及相關部門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中的職責任務,健全預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研判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及時協調解決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建立健全安全監管工作機制,落實鄉(鎮)、村委會專人監管,並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及其成效納入相關單位績效管理。

第二章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職責

第七條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各村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村主任為具體責任人,具體工作由安全生產辦公室組織實施。派出所、農機站、安監站等部門要各自職責,依法實施委托執法,確保農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八條 明確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合作,全力抓好農村交通安全。 各鄉鎮相關站所、各村要切實履行好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加強對農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確定專人負責,責任到人。

要不斷夯實工作基礎,並依托這些載體,把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落實到轄區每個單位、崗位和從業人員。

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本轄區交通安全的綜合管理和督促檢查,要做好鎮、村道路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和安裝,對危橋險路隱患的整治,要配合農機站切實做好我鎮機動車及駕駛員基礎台賬的建立,杜絕無牌無證車輛上路行駛。

派出所要指導各村(場)做好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礎工作,同時對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及時依法實施強制措施。

農機站應加強對農村道路上行駛的農機車輛的安全監管,履行對拖拉機牌證及駕駛證的核發、審驗、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職能,杜絕給未進公告目錄的拖拉機核發牌證。

第九條 安全生產辦公室對轄區內的農村道路進行日常巡查和路面管控,查處並糾正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兩輪、三輪摩托車)、貨運汽車、自用車等車輛從事非法客運、超速、超載及其它違法違規行為,規范農村短途客運市場。

第三章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十條 根據上級部門關於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文件的要求,鎮安全生產委員會由鎮長擔任主任,分管領導為副主任,相關站、所負責人為成員。安委會下設的辦公室,負責我鎮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派出所負責交通安全的民警、農機、安監等人員全數作為安辦工作專兼職人員。在專兼職人員中安排不少於2人負責交通安全管理。

把道路交通等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村民自治,制訂文明公約。各村確定一名安全協管員,負責轄區內道路交通等安全信息收集、報告,協助管理處置道路交通等安全及突發事件。

第十一條 相關部門要對下列違法違章行為予以檢查和糾正,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委托權限依法處理。

(一)客運車輛、自用載人車輛超載;

(二)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兩輪、三輪摩托)、貨車等從事非法載客,無證駕駛;

(三)拼裝車、報廢車、“三無”車違章上路行駛;

(四)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兩輪、三輪摩托)、貨車上路超速行駛、違法載人等;

(五)違法占道。

各村(場)管理本轄區內的交通安全工作,組織村民、交通參與者及交通違法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和學習,制止並糾正交通違法行為,維護好交通秩序。

第十二條 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對各村(場)、鎮屬各單位年度績效考核內容。把農村道路安全設施完善任務作為年終考核納入其中。

第四章 農村道路安全

第十三條 農村道路應具備和保持車輛安全通行的必備條件,其維護保養及交通標志標線設置和交通安全隱患整治應制度化,實行鎮道鎮管、村道村管。

政府將對籌資、投資參與農村道路的改、擴建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四條 新、改、擴建農村公路,道路建設與安全設施必須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同步開展安全設施設計、落實安全設施投入資金的農村道路,不得新、改、擴建。

凡已投入使用的農村道路必須在2015年以前設置和完善交通標志、標牌及其它交通安全設施。政府將制訂完善農村道路安全設施規劃,作為公共安全基礎設施投入項目,逐年在財政預算中落實配套資金。

第十五條 對路況惡化等不適宜車輛繼續通行的路段,公安、交通和鎮相關管理部門應及時報告政府采取措施,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維修,排除隱患。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公路主管部門批准,不准占用農村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進行集市貿易和其它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十七條 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准在農村道路兩側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爆破、采礦、施工作業;不准在農村道路上挖溝引水、打場曬糧、放養家畜、堆肥、傾倒廢棄物等。

第五章 農村客運安全

第十八條 發展農村客運,必須堅持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安全、經濟、便捷的交通運輸服務為前提,以滿足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出行需要為出發點。

第十九條 客運站要加強發班管理,嚴禁晚上8時後至次日凌晨6時前安排客運班次,嚴厲查處不按核定線路運行的行為。

第六章 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形式應多樣化,報刊、電視、廣播、會議、宣傳資料、標語、文藝節目、錄音錄像、創建交通安全村(校)等一切有利於提高廣大農村群眾交通安全意識的方式均鼓勵采用。

第二十一條 各鄉鎮鎮屬相關部門要抓好農村中小學校創建交通安全學校活動,把交通安全教育列入教學內容,經常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村道路是指縣道、鎮道和通村通組道路。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規定進入村莊限速多少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裡,公路為每小時40公裡;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裡,公路為每小時70公裡。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包括農村道路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是指: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公路是指:公路是指聯接城市之間、城鄉之間、鄉村與鄉村之間、和工礦基地之間按照國家技術標准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可的道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但不包括田間或農村自然形成的小道。主要供汽車行駛並具備一定技術標准和設施。

簡單點理解,就是指可以供汽車行駛,由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可符合公路技術規范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