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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問題

交通肇事逃逸的問題

交通肇事逃逸的問題

什麼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_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_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_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_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_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_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_因路上顛簸_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著地_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_仍然繼續駕車狂奔_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_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_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並不“明知”_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後逃逸”_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_我們這裡所說的“明知”_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_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_逃離事故現場的_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_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_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_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_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_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_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_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_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_因此_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_以保證准確適用法律_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 〉:司機宋某違章駕車_將一行人於某撞死_正當宋某對於某進行搶救時_於某的親友及當地群眾聞訊趕到_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_駕車逃離現場_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_宋某的逃跑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_需要說明的是_行為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_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_接受法律處理_否則_ 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_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_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這裡有爭議_有人認為僅僅將其限定為逃離“事故現場”_而實踐中大多數並不拘泥於“事故現場”_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並來考慮的_總之_要看具體情節.

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近日_天津市交管局出台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准_“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 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_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_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_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_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_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_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_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_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_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逃逸對事故責任的影響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_對於逃逸當事人的責任可以有以下幾種認定結果:

1) 事故因當事人逃逸_而無法認定當事人責任的場合_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_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e;

2) 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_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_即意外事故_也要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3) 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_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逃逸方有安全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錯誤_他方沒有過錯_逃逸方負全責;

4) 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_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_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_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_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_達成協議_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後_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_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_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_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_留下本人真實信息_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_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_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

關鍵詞:交通肇事罪相關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