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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代號

車輛代號

一、車輛識別代號(VIN)管理規則

現在世界各國汽車公司生產的汽車大部分使用了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車輛識別代號編碼.“VIN車輛識別代號編碼”由一組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成_共17位_又稱17位識別代號編碼.它是識別一輛汽車不可缺少的工具.VIN的每位代碼代表著汽車的某一方面信息參數.按照識別代號編碼順序_從VIN中可以識別出該車的生產國別、制造公司或生產廠家、車的類型、品牌名稱、車型系列、車身形式、發動機型號、車型年款、安全防護裝置型號、檢驗數字、裝配工廠名稱和出廠順序號碼等.我國機械工業部於1996年12月25日發布了《車輛識別代號(VIN)管理規則》_規定:“1999年1月1日後_適用范圍內的所有新生產車必須使用車輛識別代號”.

1、基本要求

(1)每一輛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都必須具有車輛識別代號.

(2)在30年內生產任何車輛的識別代號不得相同.

(3)車輛識別代號應盡量位於車輛的前半部分_易於看到且能防止磨損或替換的部位.

(4)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車輛和最大總質量小於或等於3.5噸的載貨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位於儀表板上_在白天日光照射下_觀察者不需移動任何部件從車外即可分辨出車輛識別代號.

(5)車輛識別代號的字碼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是字跡清楚、堅固耐久和不易替換的.車輛識別代號的字碼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車和掛車(車架、車身等部件)上_最少應為7mm高_其他情況至少應為4mm高.

(6)車輛識別代號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數字和大寫拉丁字母: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7)車輛識別代號在文件上表示時應寫成一行_且不要空格_打印在車輛或車輛標牌上時也應標示在一行.特殊情況下_由於技術上的原因必須標示在兩行上時_兩行之間不應有間隙_每行的開始與終止處應選用一個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須是不同於車輛識別代號所有的任何字碼_且不易與車輛識別代號中的字碼混淆的其他符號.

2、基本內容

車輛識別代號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_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WMI);第二部分_車輛說明部分(VDS);第三部分_車輛指示部分(VIS):

 (1)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_必須經過申請、批准和備案後方能使用.

①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的第一位字碼是標明一個地理區域的字母或數字;第二位是標明一個特定地區內的一個國家的字母或數字.第一、二位字碼的組合將能保證國家識別標志的唯一性.第三位字碼是標明某個特定的制造廠的字母或數字.第一、二、三位字碼的組合能保證制造廠識別標志的唯一性.

②對於年產量≥500輛的制造廠_世界制造識別號由以上所述的三位字碼組成.對於年產量<500輛的制造廠_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的第三位字碼為數字9.此時車輛指示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將與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碼作為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

(2)第二部分:車輛說明部分由六位字碼組成_如果制造廠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幾位字碼_應在該位置填入制造廠選定的字母或數字占位.此部分應能識別車輛的一般特性_其代號順序由制造廠決定.

(3)第三部分:車輛指示部分由八位字碼組成_其最後四位字碼應是數字.

二、國產汽車型號的編制規則

1988年我國頒布了GB9417—88《汽車產品型號編制規則》_該標准規定了編制各類汽車產品型號的術語及構成_適用於新設計定型的各類汽車和半掛車_不包括軍事特種車輛(如裝甲車、水陸兩用車等).

1、汽車產品型號的構成

汽車的產品型號由企業名稱代號、車輛類別代號、主參數代號、產品序號組成_必要時附加企業自定代號:

2、基本內容

(1)企業名稱代號

企業名稱代號位於產品型號的第一部分_用代表企業名稱的兩個或三個漢語拼音字母表示.

(2)車輛類別代號

各類汽車的類別代號位於產品型號的第二部分_用一位阿拉伯數字表示.

(3)主參數代號

各類汽車的主參數代號位於產品型號的第三部分_用兩位阿拉伯數字表示.

①載貨汽車、越野汽車、自卸汽車、牽引汽車、專用汽車與半掛車的主參數代號為車輛的總質量(t).牽引汽車的總質量包括牽引座上的最大總質量.當總質量在100t以上時_允許用三位數字表示.

②客車及客車半掛車的主參數代號為車輛長度(m).當車輛長度小於10m時_應精確到小數點後一位_並以長度(m)值的十倍數值表示.

③轎車的主參數代號為發動機排量(L).應精確到小數點後一位_並以其值的十倍數值表示.

④主參數的數字修約按《數字修約規則》的規定.主參數不足規定位數時_在參數前以“0”占位.

(4)產品序號

各類汽車的產品序號位於產品型號的第四部分_用阿拉伯數字表示_有數字0、1、2、3……依次使用.當車輛主參數有變化_大於10%時_應改變主參數代號_若因為數字修約而主參數代號不變時_則應改變其產品序號.

(5)專用汽車分類代號

專用汽車分類代號位於產品型號的第五部分_用反映車輛結構和用途特征的三個漢語拼音表示.

(6)企業自定代號

企業自定代號位於產品型號的最後部分_同一種汽車結構有變化而需要區別時_例如:汽油、柴油發動機_長、短軸距_單、雙排駕駛室_平、凸頭駕駛室_左、右置方向盤等_可用漢語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表示_位數也由企業自定.供用戶選裝的零部件(如暖風裝置、收音機、地毯、絞盤等)不屬於結構特征變化_應不給予企業自定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