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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一、適用范圍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的機動車維修企業_均應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二、質量保證期
(一)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裡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裡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裡或者10日.
(二)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裡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裡或者10日.
(三)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裡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裡或者7日.
(四)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返修項目的質量保證期_應從返修竣工出廠之日起重新計算質量保證期.
三、技術要求
(一)機動車維修企業應在業務接待處顯著位置向機動車用戶公示本單位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_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本規定要求.
(二)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_且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_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及時無償返修_做好車輛返修記錄_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三)在質量保證期內_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_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企業_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