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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費遭遇強制上浮 高保低賠嫌疑

       【 用車知識】“從4月15日開始,投保車損險都要按新車價格計算,但理賠時,卻要計算折舊,這顯然不合理。”上周,一位有5年車齡的消費者向本報打來投訴電話,在他看來,車損險不算折舊額很不合理,不僅涉嫌壟斷,還有高保低賠嫌疑。

       為此,記者針對目前湖南市場的車損險的定價情況展開了調查。

       消費者保費遭遇強制上浮

       “按新車算車損險,我覺得很不合理,且所有公司一個價,這是壟斷性的霸王條款,我現在每年要多支付不少保費。”在記者的調查中,不少車險消費者都對始於4月15日的車險新規很不理解。

       不少消費者認為,自己購買的車險,多數情況下只用於一些普通的交通事故,如市內交通中的刮擦等,保險理賠金額並不太高,但車險卻年年要買,車損險算是保費支出最大的一塊,如果年年按新車投保,保費支出並不輕松。

       調查車損險一律按新車價算保費

       按照2009年8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下發的《財產險產品修訂指導意見》規定,車損險保險金額的確定標准,由之前的按新車購置價來確定,調整為按新車購置價扣除折舊金額後實際價值確定或按實際價值協商確定。按此指導意見,如果車損險按汽車折舊後的實際價值進行計算,那麼車損險保費將一年低過一年。

       記者近日走訪了省內多家中大型財險公司獲悉,湖南車險市場之前采用的按汽車折舊後的實際價值投保的方式已停止實施,自4月15日開始,車損險定價均按照新車購置價進行計算。新車購置價則根據當年該同款車型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並考慮同款車型的降價因素。

       不過即便是考慮到降價因素,對於所有車齡超過一年之後的舊車車主來說,車損險支出仍然會明顯增加。

       例如,一輛2012年購買的原價10萬元的車,經過一年的使用,如果按照1.2%的車險費率,其車損險保費為1200元。如果按照月折舊率千分之六,那麼該車第二年的實際價值為92800元,那麼按相同保費率計算,其車損險保費應是1113.6元,比按新車計算的保費少了86.4元。實際上,如果不考慮折扣優惠變化的因素,隨著汽車使用年限的增長,車損險的保費還將持續減少。

       舊車按新車進行投保,那理賠時又如何計算?長沙各家保險公司均表示,理賠仍沿用原有的方式,即如果車輛出現全損,需要全額賠付的話,將按新車折舊後的實際價值賠付。

       [原因]

       險企:車險自律公約統一定價

       在記者的調查中,消費者反映的上述情況,出現在4月15日之後,且所有被調查的保險公司,均指出車險新政的實施緣於由湖南省保險業協會發起,並由省內所有財險公司簽署的“2013版車險自律公約”。

       華泰財險湖南分公司車險部經理胡書明說,“在保險公司看來,車損險如果按照折舊後的實際價值,或保險公司與消費者協商價格投保,都叫不足額投保。漏洞頗多,易引發行業間不正當競爭和無序價格戰。之前因為這種現象的普通存在,導致後來糾紛不斷。從長遠來看,按新車買車損險,更利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雙贏,所以大家才會參與到這樣的行業公約中來,統一執行這個定價標准。”

       不過,2012年年初,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正式發布《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車險條款),有望在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與現行的條款相比,新車險條款要求“車損險的保險金額按照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投保”。

       [律師說法]權利義務不對等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文穎表示,“按新車價格購買保險,事故後按折舊價格賠付”的條款明顯違反了民法基本原則中的公平原則。從權利義務對等角度來分析,保險金額既然作為計算保費的重要依據,決定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多少,那保險公司也應依據保險金額來承擔相應的理賠風險。否則如此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條款必會引發糾紛。另外,《保險法》也規定,保險標的不能超過被保險物的實際價值。

       保險公司集體同價,實質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的壟斷協議,並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強迫消費者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